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37號聲請人 陳淑美 相對人 余珮寧 特別代理人 余林 腰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所為之家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家事裁定理由欄中第三項第三、四行關於「被繼承人 徐永貴 」、「被繼承人余珮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繼承人 余明德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家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