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84號上訴人 梁聯發
林宗德 方儷芸 謝素萍 李黃詠雪 黃月玲 林文昭 方鈴喤 范文王 廖梅秀 梁 鄭美枝 林光隆 詹惟宇 周正輝 李明鏗 林賢三 楊錦川 上1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 律師
胡曙光 被上訴人 陳慧聰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需另行函查,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劉長宜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