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33號;本院原案號:97年度易字第53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零點叁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