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 林思瑩 原名 林阿霞 .被告 林美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著有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裁判可資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母 林張萬治 於民國91年8月26日死亡,遺有坐落於宜蘭縣○○鄉○○段破布屋小段25之6地號土地及新光人壽保險公司理賠金新臺幣20萬元之遺產,依法應由兩造平均繼承,為此訴請分割遺產等語。查原告訴請「分割遺產」,參照最高法院前開裁判意旨,本件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應以其他繼承人全體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經查,原告於100年1月18日具狀起訴,僅狀列其胞姊林美省為被告,惟依卷附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戶籍資料記載,林張萬治之法定繼承人非僅有兩造,尚包括 林春玉 、 林秀宜 、 林哲維 、 林芳如 、 林麗青 等5人(以上5人之父為 林明煌 ,林明煌為林張萬治伍子,已於85年1月26日死亡,故以上5人得代位繼承林明煌之應繼分),且依相關繼承資料記載,林張萬治之法定繼承人中並無人拋棄繼承權。綜上,本件原告僅以林美省為被告訴請分割遺產,「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即有欠缺;且關係當事人適格之要件,係屬權利保護要件,而非訴訟成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時,法院無先命當事人補正之職責(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參照)。從而,應認原告提起本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