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 丁厚 維原名:丁厚.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俊宇 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0年5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案號:100年度上字第66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陳俊宇間清償債務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北簡救字第87號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本院94年度聲字第393號裁定等件以為釋明,堪信聲請人應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情事。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按之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