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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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 王登灶 相對人 王清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士調字第143號、96年度訴字第769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12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鳳嬌附表:
┌───┬───┬────┬─────────────────┐│審級│項目│金額│備考│├───┼───┼────┼─────────────────┤│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聲請人預納(96年度士調字第143號)│├───┼───┼────┼─────────────────┤│第一審│裁判費│55,044元│聲請人預納(96年度訴字第769號)│├───┼───┼────┼─────────────────┤│第一審│複丈費│8,600元│聲請人預納│├───┴───┼────┼─────────────────┤│總計│91,869元││├─────┬─┴────┴─────────────────┤││①兩造分擔方式: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②計算式:(28225+55044+8600)×1/2=45935(元│││以下四捨五入)│││③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45,935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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