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原訴字第77號原告 蘇素琴 訴訟代理人 陳映羽 律師被告 湛勇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7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0,311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6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間參與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金豬 」之男子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先由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4月
12、13日以電話假冒健保局人員、警局小隊長及檢察官向原告佯稱原告涉嫌詐領健保補助款,至少會被關7年以上,為監控 金流 必須將金融卡交由法院保管處理等語,原告遂於同年月16日中午12時20分,在宜蘭縣○○鄉○○路○段○○○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澳服務所附近,依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訴外人即原告配偶 夏正文 、原告兄長 蘇進財 及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假冒替代役之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再輾轉交付「金豬」及被告,復由被告持附表一編號1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提領金額後,將提領款項交予「金豬」,被告並獲取提領金額1%之報酬。而蘇進財及原告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2帳戶,則因受上開詐騙集團之詐欺,分別自10
7年4月16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及同年5月22日,各共受有新臺幣(下同)1,750,310元(原告於警詢筆錄時誤為1,740,311元)、50,015元之損害,合計共1,800,325元,又蘇進財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帳戶,業由蘇進財提出聲明書 陳明 該帳戶所存金額為原告所有,原告自得就附表一編號1、2帳戶所受之損害提起本件訴訟,並僅先一部請求1,790,
311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790,31
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但被告實際提領金額為343,000元,僅需就此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需待刑期執行完畢後才能開始償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有加入系爭詐欺集團。
(二)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持附表一編號1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所參與之系爭詐欺集團,分別自107年4月16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及同年5月22日,共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損失金額,蘇進財已提出聲明書陳明附表編號1帳戶為原告使用之帳戶等事實,有蘇進財永豐銀行及原告蘇澳地區農會存摺內頁影本、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蘇澳地區農會函所附原告帳戶之交易明細單、蘇進財聲明書、被告警詢調查筆錄、被告偵訊筆錄、被告刑事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刑案照片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55至62頁、第91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刑事偵查卷第1至5頁、第27至29頁、第32至42頁、第47至51頁;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44號卷第19至20頁;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549號卷第47至49頁;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54號刑事卷宗第51至55頁、第65至69頁),且被告因前揭行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審金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至22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是依前揭所述,原告自得就其所受如附表一損失總額範圍內,為一部請求被告賠償1,790,311元。至被告雖抗辯:伊僅需就其所提領款項負責等語。惟被告所加入之系爭詐欺集團顯然係以層級組織、單線聯絡之方式運作,成員間透過其上、下手間之犯意聯絡與行為聯繫,即可層層傳遞犯罪之訊息與用意,最終與其他參與詐欺集團之全體成員間直接、間接形成犯意聯絡,結合成為一個犯罪集團,而遂行其等詐欺取財之共同犯罪目的。原告既已承認其參與系爭詐欺集團,且負責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足認被告與其餘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前揭所述,被告自應連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是被告上開所辯,洵無可採。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自屬無確定期限之債務,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附民卷第2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90,
311元,及自109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戴育萍【附表一】┌──┬───┬────────────┬────────┬──────┬──────┐│編號│帳戶│金融機關名稱│帳號│損失金額│請求金額(新││││││(新臺幣)│臺幣)│├──┼───┼────────────┼────────┼──────┼──────┤│1│蘇進財│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1,750,310元│1,740,311元│├──┼───┼────────────┼────────┼──────┼──────┤│2│蘇素琴│蘇澳地區農會│00000000000000│50,015元│50,000元│├──┼───┼────────────┼────────┼──────┼──────┤│3│夏正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元│0元│├──┴───┴────────────┴────────┼──────┼──────┤│損失總額│1,800,325元││├────────────────────────────┼──────┼──────┤│請求金額││1,790,311元│└────────────────────────────┴──────┴──────┘【附表二】┌────────────────────────────────────────┐│帳戶:蘇進財。金融機關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編號│提領時間(以下均│提領地點│提領金額(以下均不含手續│││為107年4月)││費5元,新臺幣)│├──┼────────┼───────────────┼────────────┤│1│25日上午8時43分│臺中市○區○○○街○○○號全家便│2萬元││││利商店海派店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2│26日上午8時47分│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家│2萬元││││樂福內壢店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3│26日上午8時48分│同上│2萬元│├──┼────────┼───────────────┼────────────┤│4│26日上午8時49分│同上│2萬元│├──┼────────┼───────────────┼────────────┤│5│26日上午8時50分│同上│2萬元│├──┼────────┼───────────────┼────────────┤│6│26日上午8時51分│同上│2萬元│├──┼────────┼───────────────┼────────────┤│7│26日上午8時51分│同上│2萬元│├──┼────────┼───────────────┼────────────┤│8│28日上午8時49分│桃園市○鎮區○○路○○號萊爾富超│2萬元││││商平鎮壢新店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9│28日上午8時50分│同上│2萬元│├──┼────────┼───────────────┼────────────┤│10│28日上午8時52分│桃園市○鎮區○○路○○○號1樓全│2萬元││││家便利商店廣泰店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11│28日上午8時53分│同上│2萬元│├──┼────────┼───────────────┼────────────┤│12│28日上午8時55分│桃園市○鎮區○○路○○○號7-11便│2萬元││││利商店廣泰門市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13│29日凌晨0時12分│同編號1│3000元│├──┼────────┼───────────────┼────────────┤│14│30日凌晨0時7分│臺中市○○區○○○道○段○○○號│2萬元││││7-11便利商店中川門市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15│30日凌晨0時7分│同上│2萬元│├──┼────────┼───────────────┼────────────┤│16│30日凌晨0時8分│同上│2萬元│├──┼────────┼───────────────┼────────────┤│17│30日凌晨0時9分│同上│2萬元│├──┼────────┼───────────────┼────────────┤│18│30日凌晨0時10分│同上│2萬元│├──┼────────┼───────────────┼────────────┤│││合計│3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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