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4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