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843號相對人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任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於抗告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