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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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宸均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壹叁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宸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71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6月28日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
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137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1小包(驗前毛重
0.15公克,驗餘毛重0.137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自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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