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志偉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對於民國95年申請債務協商時,所提出申請人財務資料表上記載其從事風管空調技師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5,000元有無意見?並具體詳明聲請人於當時收入,有何無法履行協商方案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資料佐證。
二、釋明聲請人為空調臨時工,每月薪資發放時間不一定並以領現為主,則聲請人於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每月薪資35,000元之憑據為何?
三、聲請人及其母親 吳素涼 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前2年(即102年8月至104年8月)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四、聲請前2年內所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交通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等)之單據憑證。
五、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