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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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23號上訴人 陳昱瑄 即原告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福長 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23號給付欠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312,5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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