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5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
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之釋放。
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查,足認被告顯已逃匿,依上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