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8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來得 、 侯昕宸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侯昕宸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無法查得該債務人,請查明債務人侯昕宸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繕,如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