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24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蔡政儒 債務人鴻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正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99,99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113年2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8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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