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2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吳再興 代理人 蔡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佳霖 、 邱明文 、 劉士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如是,請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6,56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查相對人邱明文已於113年1月24日死亡,請陳明是否仍列其為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