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8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圓圓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係與相對人約定每期應繳金額新臺幣(下同)5,984元,期數36期,分期總額215,424元,惟聲請狀所附還款明細每期應繳金額為3,872元,期數36期,分期總額為139,175元,顯然與約定書金額不符,請陳明其原因為何,並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26,105元及其中23,015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