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福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福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請提出施工費為新臺幣13,848元之依據。(如:發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