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0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羅漫蒂櫻桃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法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飛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0號」為催告(通知內容應為民國108年1月至113年1月份管理費),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收取管理費之依據(如住戶規約或契約書等),及請求金額新台幣25,432元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管理費繳費帳冊或債務人欠費紀錄。
四、請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6樓之5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五、請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主委名單之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