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4823號債權人東華地政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胡光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 林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東華地政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