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人甲○○即繼承人右聲請人即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已受書面通知或不能通知之證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B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