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8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麗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麗雪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蘋果牛乳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麗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嗣於民國109年1月22日15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而當場查獲。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以證明:
㈠、被告黃麗雪於警詢及偵查中的自白(偵卷第7-10頁、47頁)。
㈡、告訴人 賴炳文 、 鍾詩雅 、被害人 林秀英 於警詢時的供述(偵卷第11-15頁)。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3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監視器翻拍照片15張、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照片6張(偵卷第16-19、23-27、29-36頁)。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2之竊盜犯行,係在密接時間、相同地點下手行竊,先後侵害同一人(告訴人賴炳文)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接續的一行為予以評價。被告3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竊取開架陳列之商品外,還將被害人林秀英的推車及羊肉爐給竊取,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所為殊非可取。被告於稱其犯本案之動機為快過年了,要買東西給女兒吃(偵卷第47頁),然眾多國民每天辛勤工作,就是為了賺取所需,以圖溫飽,本院認為不能僅因自己生活需要,而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權,兼衡其素行(有多次竊盜前科記錄;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國中畢業;詳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生活狀況(貧寒;偵卷第7頁)、所竊取之財物價值、造成之損害、犯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否認犯行,顯然心存僥倖,後自知事證方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3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院考量竊盜罪是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被告就本案中3次竊盜罪,受損害的被害人(包含告訴人)均不同,雖然被告犯案的罪名都是竊盜罪,但不同被害人間所受的財產侵害,法益侵害是個別的,彼此間獨立性較高等相關情狀,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本件被告所竊得之蘋果牛乳1瓶(價值新臺幣3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而未能發還告訴人賴炳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本件被告所竊得之其他物品(即除了上開蘋果牛乳1瓶外),為其犯罪所得,經扣案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被害人等(偵卷第29-31),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即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沈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相對人│竊取財物│├──┼────┼────┼───┼───────────┤│1│109年1│新北市土│賴炳文│徒手竊取貨架上賴炳文管│││月22日15│城路學府│(有告│理之蘋果牛乳1瓶(價│││時8分許│路1段│訴)│值新臺幣《下同》30元││││157號頂││,飲用後丟棄)││││好超商內│││├──┼────┼────┼───┼───────────┤│2│109年1│同上│賴炳文│徒手竊取貨架上賴炳文管│││月22日15││(有告│理之大湖聖女蕃茄2盒│││時20分許││訴)│、智利櫻桃2盒(共價││││││值367元,均已發還)│├──┼────┼────┼───┼───────────┤│3│109年1│同上│林秀英│徒手竊取林秀英放置在超│││月22日15│││商內門口之推車1部及推│││時11分許│││車內之羊肉爐(推車價值││││││1000元,羊肉爐價值500││││││元,均已發還)│├──┼────┼────┼───┼───────────┤│4│109年1│新北市土│鍾詩雅│徒手竊取貨架上鍾詩雅管│││月22日15│城區 裕民 │(有告│理之長松鱈魚香絲2包│││時55分許│路116號│訴)│、新東陽辣味牛肉乾4包││││地下1樓││、金安記黑胡椒牛肉乾4││││││包、萬歲牌柿米果杏仁小││││││魚2包、萬歲牌杏仁小││││││魚2包、唯一軟質炭烤││││││豬肉乾2包、 哈瑞寶 葡││││││萄風味Q軟糖5包、金││││││安記原味牛肉乾3包、││││││唯一傳統香烤蜜味豬肉乾││││││1包、萬歲牌無調味杏││││││仁果5包(價值2,869元││││││,均已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