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聲字第7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王郁婷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
國108年8月21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80098475號處分書,而聲明
異議,經原處分機關於108年8月30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80
103232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聲明異議
人),於民國108年8月15日16時40分許許,在臺中市○○區
○○路○○號B1之花蝴蝶瘦身美容生活館A1包廂內,以新臺幣
(下同)2,000元之代價與同案行為人 呂榮吉 從事性交易行
為,經員警本院持搜索票而查獲,詢據聲明異議人否認有上
開行為,惟同案行為人即男客呂榮吉已坦承有與聲明異議人
從事性交易,並依全案調查事證,因認聲明異議人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於108年8月21日,以中
市警六分偵字第1080098475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
書(下稱原處分書)處罰鍰2,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以:原處分機關在上揭時、地,持法院搜索票
搜索時,現場並未搜索到保險套、擦拭過之衛生紙,聲明異
議人與男客呂榮吉被查獲時衣著完整,現場亦無凌亂之情形
,顯見聲明異議人並無原處分書認定有與男客呂榮吉從事性
交易之情事。至原處分片面以男客呂榮吉之陳述而認定聲異
議人有從事性交易,因男客呂榮吉可能怕家人知道誤會或為
省時省力而不願多與員警辯解,而隨意承認皆有可能,原處
分書所認定之事證不足,為此具狀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
分等語。
三、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
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
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前段
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
認定之;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
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
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
法第30條亦有明文。次按從事性交易,但未符合第91條之1
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性交易」,其
定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理由,與原名稱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現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及猥褻行為」為同一之
解釋,係指行為人與顧客間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言。
四、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原處分機關之原處分書所載
外,另敘述如下:
㈠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否認有與男客呂榮吉從事性交易,並以
前詞置辯,然依其所稱:當天已為客人呂榮吉完成推拿全身
按摩之服務,幫客人全身推拿按摩60分鐘900元,90分鐘2,6
00元等語,參以呂榮吉警詢時陳稱:當天已給付2,600元予
店家完畢等語觀之,足見聲明異議人遭警查獲當天已完成對
客人呂榮吉之服務,且係90分鐘2,600元之服務類型。雖聲
明異議人曾解釋90分鐘2,600元之服務因時間較長,且多了
油壓、熱敷之材料費,故價格較昂貴等語,然衡情60分鐘90
0元之按摩服務依時間比例計算後,90分鐘約為1,350元,相
較於2,600元尚有1,250元之差距,衡情所使用之油壓、熱敷
材料費應無高達1,250元之價值,堪以認定,是聲明異議人
於該天所提供客人呂榮吉之90分鐘2,600元服務,應非如聲
明異議人所指之內容,應另包含「其他內容」之服務,始與
常情相符。
㈡聲明異議人雖稱:現場並未查獲保險套、擦拭過之衛生紙,
故無從證明等語,然如依男客呂榮吉於警詢時陳稱:伊約在
108年8月15日16時許到花蝴蝶瘦身美容生活館,先由櫃臺張
安宜招待,約定本次交易代價1節2,600元交易完再結帳,伊
被帶入A1包廂,進包廂後伊就自行洗澡後,光著身體趴到床
上,由編號23號小姐即聲明異議人幫伊按摩全身,進行約60
分鐘,聲明異議人叫伊轉成正面,開始按摩及以手套弄伊生
殖器,直到伊射精為止,過程中僅伊脫衣服,射精後伊再自
行盥洗身體,聲明異議人洗完手後要去櫃檯結帳時,即遇員
警進入包廂而查獲,至現場A1包廂內之潤滑油係塗抹在伊生
殖器上套弄用,紙巾是性交易完畢擦身體用等語,可知該次
交易本無須使用保險套作為工具,聲明異議人係徒手進行服
務,縱無保險套之遺留,乃與本件聲明異議人行為之認定無
涉;又現場確實留有性交易後客人呂榮吉擦拭身體之紙巾,
為量非少,有現場照片附卷可稽,是聲明異議人該部分之主
張,與事證不符,亦無可採。
㈢聲明異議人另指稱:男客呂榮吉可能怕家人知道誤會或為省
時省力,而不願多與員警辯解,選擇違背實情直接坦承等語
。然觀諸男客呂榮吉於警詢中之證述綦詳;且男客呂榮吉因
坦承與聲明異議人從事性交易,而同遭原處分機關裁罰2,00
0元,並已依處分繳納該罰鍰完畢,有男客呂榮吉之處分書
及繳款收據影本在卷可參,依理男客呂榮吉若未與聲明異議
人從事性交易之行為,豈會以此損人且不利己之方式陷害聲
明異議人,況亦無證據足認其等2人有何先前之嫌隙,男客
呂榮吉實無說謊之動機;另觀諸男客呂榮吉所述聲明異議人
為其服務之性交易過程鉅細靡遺,若非親身體驗,其應無法
為如此詳盡之說明,況A1包廂現場之浴室確有沖洗痕跡,其
內亦有潤滑油及大量擦拭過之紙巾、衛生紙等照片在卷可憑
,已敘述如前,堪認男客呂榮吉證述聲明異議人有為其提供
性交易之服務應非虛構,應可採信;此外,復無何具體之證
據足資證明男客呂榮吉之供述有不實,聲明異議人執此抗辯
男客呂榮吉證詞之憑信性,不足採認,本院尚無從僅依聲明
異議人片面之抗辯而為對其有利之認定甚明。
㈣再者,全案另有其他在場被查獲之男客、及其他花蝴蝶瘦身
美容生活館之員工(該部分原處分機關另案移送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於警詢時均陳稱該處所有從事猥褻按摩(俗稱
3分之1套性交易,打手槍)之情事,並有現場圖、現場照片
等可資佐證,足認聲明異議人於原處分書所載之時、地,有
與男客呂榮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為真,90分鐘2,600元之服
務應非如聲明異議人所指之內容,實另包含「猥褻按摩(打
手槍)」之服務無訛。原處分機關以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處聲明異議人2,000元之罰鍰
,於法並無不合。聲明異議人以前揭情詞空言否認及指摘原
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依法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