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務人 張友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張友謙簽立有「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
借款金額為3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7年6月8日起至114年6月8日止(證一),詎債務人張友謙竟於109年5月8日未依約履行攤付,利息僅繳納至109年4月8日,則利率應依年利率4.25%計算(依貸款定儲指數加年利率3.19%,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06%,證二),依前揭契約第9條並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依前揭契約第12條第二項第1款及第10款有關加速條款之
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此經債權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證三),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債權人迄今仍有229,23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債務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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