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16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於訴狀表明台北市○○區○○路○○號1樓房屋之訴訟標
的價額(如系爭房屋稅單或其他交易價額證明文件),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