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668號聲請人 江晶瑩 上列聲請人江晶瑩因與相對人 黃麗玉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江晶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票號:CR00000000號)上記載發票人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惟該號碼非相對人黃麗玉之身分證字號,故請提出相對人黃麗玉(住彰化縣○○市○○街○○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並說明系爭本票上為何記載該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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