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 劉亦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彥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102年3月12日。
㈡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㈢債權額比例:全部。
㈣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㈤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102年3月11日之金錢消費性借貸。
㈥清償日期:102年6月10日。
㈦利息(率):空白。
㈧遲延利息(率):空白。
㈨違約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正。
㈩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彥豪(全部)。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彥豪於102年3月15日簽發本票2紙,內載金額共計1,00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2年6月10日。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和平區│南勢││0000-0000│旱│269.00│6分之1│├─┼───┼────┼───┼───┼──────┼─┼─────┼──────┤│2│臺中│和平區│南勢││0000-0000│旱│2,170.00│6分之1│├─┼───┼────┼───┼───┼──────┼─┼─────┼──────┤│3│臺中│和平區│南勢││0000-0000│田│7,690.00│6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2│臺中市和平區南│農舍│第1層:58.02│陽台:6.77│全部││││勢段0000-0000│加強磚造│第2層:58.02││││││地號│2層│屋頂突出物:│││││├───────┤│8.46││││││臺中市和平區東││合計:124.50││││││關路3段75號│││││├─┴──┴───────┴────────┴──────┴─────┴────┤│共同擔保地號:南勢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同擔保建號:南勢段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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