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70號原告 王昭鴻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許智傑 被告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 律師
田欣永 律師 洪懷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48,000元【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為準,計算式:403×1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而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63,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