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68號原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告 林婧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肆佰零參元,及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原告法定代理人原係 管國霖 ,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莫兆鴻,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原告基本資料查詢表、聲明承受訴訟狀存卷可徵,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所示,而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4年9月6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消費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全數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倘未按期繳納,並應給付按約定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被告嗣未按期清償消費款,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應清償全部款項,其至106年9月25日止,尚有消費款新臺幣(下同)69,410元(19296+50114=69410)、利息1,195元、違約金700元,合計71,305元,及其中19,296元、50,114元部分,均自106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序按週年利率
12.79%、13.29%計算之利息未清償。
二、被告於98年5月4日向原告申請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用貸款額度,約定被告應每月清償本金及利息,倘未按期清償,並應給付按約定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被告嗣未按期繳款,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應清償全部款項,尚有本金570,748元(000000+416912=570748)、利息12,650元(426+12224=12650)、違約金700元,合計584,098元,及上述本金153,836元、416,912元部分,均自106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序按週年利率10.99%、7.99%計算之利息未清償。
三、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首揭聲明所示。
參、被告到庭陳述略以:伊對上述債務之存在及金額不爭執。
肆、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各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現金回饋白金卡月結單、交易明細、現金回饋白金卡月結單、信用貸款月結單附卷為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348號卷第3-9、11-14、21-28頁,本院卷第14-37頁),且經被告自認在卷(本院卷第42頁),應信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有明文。被告係前開信用卡債務、借款債務之債務人,即應負清償之責,故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55,403元(71305+584098=655403)及附表一、二所示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一:
┌──┬──────────────┬─────┬─────┬───────────────────┐│編號│申請卡號:0000000000000000│欠款總額│計息消費款│利息│││信用卡日期││├────────────┬──────┤│││││期間│週年利率│├──┼──────────────┼─────┼─────┼────────────┼──────┤││││19,296元││12.79%││1│94年9月6日│71,305元├─────┤106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50,114元││13.29%│└──┴──────────────┴─────┴─────┴────────────┴──────┘附表二:
┌──┬──────┬─────┬─────┬─────────────────────┐│編號│借款日期│欠款總額│計息本金│利息│││││├──────────────┬──────┤│││││期間│週年利率│├──┼──────┼─────┼─────┼──────────────┼──────┤││││153,836元││10.99%││1│98年5月4日│584,098元├─────┤106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416,912元││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