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丙○○
蔡甲○○右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乙○○(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生前最後住所為澎湖縣馬公市東文里東文澳九七之三七號四樓)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四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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