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南嶸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正吉 相對人榮輔興業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方俊傑 住右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就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六號所提存擔保金新台幣叁拾伍萬叁仟陸佰陸拾陸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四三三號裁定提存擔保金新台幣叁拾伍萬叁仟陸佰陸拾陸元,對於債務人財產實施假扣押。茲因雙方已經和解,債務人同意返還該項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變更事項登記表等件為證,聲請返還其提存之擔保金云云,經核尚無不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廿二日
臺灣臺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廿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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