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四號
聲請人 李孝儀蘇菲雅 精品婚紗館相對人搶眼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英杰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七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並以九十三年執全字第一九五號假扣押聲請人所有財產在案,但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聲請鈞院裁定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九五號民事保全程序卷宗核閱屬實。茲相對人以同一事由,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年向本院訴請聲請人給付三萬二千五百八十元之廣告費等情,此業經本院調取九十三年南小調字第一0三號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卷宗可資參照,揆諸前開說明,是本案既已依民事訴訟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先行調解程序,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田幸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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