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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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二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六四號判決,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民事鳳山庭~B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月日~B法院書記官王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