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26號聲請人 黃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雅慧┌──────────────────────────┐│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440│├──┼──────────┼──────┼──┼──┤│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88│├──┼──────────┼──────┼──┼──┤│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105│├──┼──────────┼──────┼──┼──┤│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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