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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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原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原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原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2月13日受刑人張原芳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雖認受刑人張原芳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處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因受刑人張原芳於104年2月13日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全部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2月13日受刑人張原芳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准許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附表:受刑人張原芳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3.3.27│103.3.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440號│字第1440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69│103年度上訴字第1469│││││號│號│││├────┼──────────┼──────────┼──────────┤││判決日期│103.11.27│103.11.27││├───┼────┼──────────┼──────────┼──────────┤││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69│103年度上訴字第1469│││││號│號│││├────┼──────────┼──────────┼──────────┤││確定日期│103.11.27│103.12.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25號(已發監執行│第524號(已發監執行││││105.2.13-105.6.12)│104.2.13-10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