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5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璧 如住新北市○○區○○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15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楊璧如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121917││9月18日起││點九五│││元│││││├──┼───┼─────┼──────┼──────┼───────┤│002│新臺幣│楊璧如│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151533││9月18日起││點九九│││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1599號)
一、緣債務人楊璧如於民國100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1.95%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二、債務人楊璧如再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3.99%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三、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合計新臺幣273,450元整,及自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狀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誠感德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