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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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弄17號具保人甲○○
弄7號弄17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經傳喚未到案,且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