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5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43萬9,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原告僅繳納
500元,尚不足1萬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