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45號原告甲○○被告丁○○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00,000元,應繳裁判費63,37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98年9月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收費處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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