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陳啟維 被告 吳慶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簡字第4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