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股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兆申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萬禮 被告聖道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即予恩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泓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聖道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即予恩國際有限公司、賴泓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8萬元暨利息。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聖道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即予恩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88萬元暨利息,揆之前揭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又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588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