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2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乙蔚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2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乙蔚於民國108年12月21日下午3時3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 蘇鈺婷 ,沿新北市○○區○○○路○○巷由西南方向往東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漢生東路93巷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機車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亦應遵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不得逆向行駛,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違規逆向直行,適告訴人 張嘉雯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巷往漢生東路43巷行駛,行經上開路口時,因閃避不及而與被告騎乘之上開機車碰撞,致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後十字韌帶撕裂性骨折、左胸及左膝挫傷、左手及左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09年12月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