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09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張護議 債務人 吳秋慧 債務人 張蔡燕
一、㈠債務人張護議、張蔡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
拾伍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⒈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張護議、吳秋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
萬肆仟伍佰伍拾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張護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玖萬貳
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⒊、⒋、⒌、⒍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護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秋慧給付之。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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