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1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古兆柱 債務人 吳雨徽 債務人 吳昇樺 即 莊涵淳 之繼承人兼上一人之 吳棟樑 兼莊涵淳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當事人欄中及內容關於「吳棟樑即莊涵淳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棟樑兼莊涵淳之繼承人」。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