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64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憲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3689號、第4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憲璋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7行起關於施用毒品之時間、地點及方式更正為「於108年6月2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永和區永福路某處工作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放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㈠第1行「紀錄表」更正為「記錄表」、其內記載之檢體編號均更正為「Z000000000000號」、證據㈡補充證據「及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4行「施用度二級毒品行為」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為觀察勒戒及科處刑罰,且為累犯應予加重其刑,仍不能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368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452號被告李憲璋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憲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9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8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0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5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6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9月1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㈠於108年4月24日17時57分許為警通知到場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警方列管之矯治毒品調驗人口(即應受採尿檢驗之人),經員警通知李憲璋到場,經警徵得其同意後依法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108年度毒偵字第3689號部分);㈡於108年6月6日17時許為警通知到場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警方列管之矯治毒品調驗人口(即應受採尿檢驗之人),經員警通知李憲璋到場,經警徵得其同意後依法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108年度毒偵字第4452號部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中和分局分別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5月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號)等各1份(108年度毒偵字第3689號部分)。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DZ00000000000號)、採尿同意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2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Z00000000000號)等各1份(108年度毒偵字第4452號部分)。
(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所犯上開2次施用度二級毒品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檢察官吳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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