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9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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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9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90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ORRELIZALINDAIMPERIAL(莉莎玲,菲律賓籍)選任辯護人 張嘉敏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38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TORRELIZALINDAIMPERIAL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4時25分許」應更正為「3時43分許」;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TORRELIZALINDAIMPERIAL於108年10月8日之刑事陳報狀、和解書、水果大王收據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TORRELIZALINDAIMPERIAL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而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對社會治安、告訴人 吳奕琪 之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應予非難,兼衡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11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所行竊之財物價值,暨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至本院審理中始坦認犯行,另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1000元(見本院審易字卷附和解書1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見前述),是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另被告所竊得之香蕉8根、蘋果4顆、鳳梨1顆、芭樂1顆,業已發還予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1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犯罪所得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9696號被告TORRELIZALINDAIMPERIAL
(莉莎玲,菲律賓籍)
女27歲(民國80【西元1991】年10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區○○街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居留證號碼:FD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ORRELIZALINDAIMPERIAL(中文姓名為莉莎玲,下以中文姓名稱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8年6月24日下午4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水果大王」水果攤內,因見店員吳奕琪看顧不及,徒手竊取香蕉8根、蘋果4顆、鳳梨1顆、芭樂1顆(價值約新臺幣175元)得手後,旋逃離現場。
二、案經吳奕琪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莉莎玲於警詢及偵查中│證明被告確有拿取上開水果而│││之供述│未付款之事實。│├──┼────────────┼─────────────┤│2│告訴人吳奕琪於警詢時之指│證明全部犯罪事實。│││述││├──┼────────────┼─────────────┤│3│監視錄影光碟暨翻拍畫面、│證明全部犯罪事實。│││員警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檢察官姜長志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易 字第 2381 號(108.10.15)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簡 字第 902 號判決(109.01.3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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