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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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梁偉強
梁國興 邱陳豐 邱雪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被告 李永成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杉 律師
鄒志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0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