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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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4號上訴人模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宇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趙欽中 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4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8萬7,11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4,811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