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蔡清陽
蔡志明 蔡志強 蔡志勇 蔡志聰 蔡博雅 被告 洪道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