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84號原告 李秀菁 被告 蕭雅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陳郁融法官吳佩玲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